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的细化
01号 行政审批事项: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成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筹备、成立工作进行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所有材料均是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筹备申请表,登记申请表,法人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申请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同意筹备---登记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收齐有效材料后,社团及分支机构筹备、成立登记审批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行使的合法权利,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实行年检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
(二)社团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变更登记表;
(四)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地点变更);
(六)章程修改说明(名称、业务范围变更);
(七)活动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八)登记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变更登记表,法人登记表。申请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同意变更---登记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收齐有效材料后,社团变更登记审批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行使的合法权利。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实行年检。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四)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五)决定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六)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登记申请表,法人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申请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注销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注销备案。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社团注销登记审批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登记。长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注销登记后无法律效力。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社团申请注销登记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无。
02号 行政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监督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登记申请表,法人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申请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登记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合法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合法权益,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实行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变更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有变更。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表;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登记申请表,法人登记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申请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变更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合法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合法权益,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销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表;
(五)登记证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注销登记表格,到昆明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申请材料---昆明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注销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暂缓注销或不予注销登记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4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为长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再享有合法组织的法律地位,终止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开展一切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无。
★ 殡葬设施建设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登记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全市殡葬基础设施规划和布局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葬设施建立事项、备案事项;
(二)殡葬设施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表;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证正、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六、申请表格
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一审核一行政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审批。由于此审批属初级审批,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审核在2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由于此审批属初级审批,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审批。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合法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合法权益,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免费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无
★地名命名行政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开发(度假)区,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二)《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二章第十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发〔1989〕212号)第四章;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7〕82号)第三章。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名命名:地名命名要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反映城市建设的成就,反映历史文化和资源特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建设规划,照顾群众习惯,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地名构词要符合语法和逻辑,用字简明、清楚、文明、规范。具体命名条件按照《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审批。
(二)地名更名:地名更名包括换名、调整或统一用字、改变读音、撤销归并、政区改置等。具体更名条件按照《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审批。
法律依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原件二份);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原件三份);
(三)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应有示意图(原件三份);
(四)申报地名命名道路名称的应有规划图(复印件一份),申报地名命名居民地、交通设施、公共场地名称的应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格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地名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区域地名主管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涉及我市与相邻地、州、市的山、山脉、山梁、河流、湖泊、地形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市民政局与相邻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命名、更名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区级以上的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度假山庄)、文物古迹和大型公署游乐场、公墓、立交桥、水库、居民住宅小区、片区以及长度在
(三)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山、山脉、河流、湖泊、道路、桥梁、沟渠、隧道、水库、居民地等名称,由有关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或共同协商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开发(度假)区的全部居民地、自然村、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广场、公园、花园式住宅(别墅)、大厦、文物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塘堰等名称,由所属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东川区、安宁市和其余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内的街、路、居民地、桥梁、公园等重要名称,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一般楼、堂、馆、所、公寓、车间、停车场、码头等名称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重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根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章。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不在此时限范围内。
法律依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件及有效期限
地名命名(更名)批复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地名命名(更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为标准地名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 非行政审批
★涉华侨、港、澳、台收养
一、管理服务内容
办理收养证。
二、管理服务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三、申请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五、管理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窗口。
六、管理服务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公告--发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长期有效。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取得合法的收养关系和收养权。
十、管理服务收费
无。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
★管理服务事项
★涉外婚姻登记
一、管理服务内容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
二、管理服务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属涉外婚姻;
(二)外当事人一方属昆明地区户口;
(三)全省范围内当事人一方属涉台婚姻。
三、申请材料
1、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审核原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补办补领结婚证所需材料(审核原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查档证明及其它相关有效证明。
3、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离婚双方当事人带红底(或蓝底)大一寸单人照片各三张。
4、补办离婚证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的结婚证;5、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所需材料(审核原件)。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1、结婚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双方各自填写一张〈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离婚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双方共同填写一张〈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补领、补发结婚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双方各自填写一张〈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或各自填写一张〈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五、管理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六、管理服务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证件----填写声明书----发证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无
十、管理服务收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9元)。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规定并公布。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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