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在收到申请人提供齐全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2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在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3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未予批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配合调查的,不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审核。管理审核时低保对象应当重新递交申请。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和收入的变化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减或停发城市低保待遇手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