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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382-202002-173325 主题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2-05 11:11
名 称: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的炎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业务办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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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的炎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业务办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11:11 浏览次数: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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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的炎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业务办理的公告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心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人员流动较为密集,按照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及时控制疫情蔓延,全力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市户籍居民与外国人、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云南省户籍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从2020年1月30日起已暂停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电话预约申请,若您切实急需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需提前与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咨询沟通,提前备好相关证明材料,预约登记时间,按照工作人员安排依序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和逗留时间。

二、做好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预约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前,请耐心仔细阅读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注意事项(附后)

(二)请主动佩戴防护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和身份登记。离开婚姻登记场所时,请收好自身携带的证件和物品,并将使用过的纸巾、口罩等杂物随身带出婚姻登记场所,妥善处置。

(三)婚姻登记场所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人双方进入,请申请人及时劝阻亲朋好友和无关人员陪同。对预约登记时未如实告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登记机关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取消预约登记,身体如有不适请您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愧疚和抱歉!

提示: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业务由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自行决定暂停和恢复

昆明市各婚姻登记处联系咨询电话

登记机关

咨询联系电话(0871-

办公地址

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3149914

63110332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呈贡区锦绣大街)

五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4154520

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龙泉路万彩城6栋)

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3146216(结婚)63146207(离婚)

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锦武路15号)

官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197144

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云秀路28984号楼2楼)

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8182061

西山区城投商务大厦1楼(春雨路188号)

呈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473076

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呈祥街515号下沉广场E区)

东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2151261

东川区政务服务中心(铜都街道凯通路北延线)

晋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807194

晋宁区民政局(郑和路507号一楼)

安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8613540

安宁市政务局(连然街道金晖路宁湖大厦政务局52-54号窗口)

富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8817969

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定街道文昌路县医院旁)

嵩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921662

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黄龙大街农林局一楼)

宜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520338 67599131

宜良县政务服务中心(匡远街道公园大道1号)

石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7746839 67746808

石林县政务服务中心(石林大道和桃园路交叉口)

寻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2668092

寻甸县行政审批中心(凤梧路金世纪大酒店旁)

禄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8999727

禄劝县政务服务中心(掌鸠河南路西侧体育馆内)

此公告。

昆明市民政局

20202月4日

附件:

昆明市户籍居民与外国人、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以及云南省户籍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及补证

双方当事人均须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提交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建议红底)。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即办理。

(一)内地居民

1.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注:(1)所持户口簿内容需清晰可变,如损坏无法辨认或自行涂改,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其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的住址不一致,则根据不同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或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待信息更正后才能够办理婚姻登记。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当事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提交的材料能证明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可进行受理。 若材料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或是无法证明的,需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持集体户口,可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也称“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需标注为婚姻登记使用,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也可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薄内当事人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以上注明事项下同)。

2.离异再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书;丧偶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3.与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中国台湾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人士自行确认是否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二)中国香港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由内地司法部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验盖章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书正、副本各一本,有效期半年。正本由本人携带,副本邮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政务服务中心1楼民政窗口),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三)中国澳门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由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盖章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四)中国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书正、副本各一本,正本由本人携带,副本由法院通过海基会邮寄至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8层A号,当事人应先致电0871-64189212查询副本到否邮寄到,如已经邮至,应先到云南省社科院核对后,再携带正、副本到我处办理)。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4.赴台内地人士自行确认是否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五)外国人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单身(无配偶)证明。

注:(1)单身(无配偶)证明可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单身(无配偶)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

2)单身(无配偶)证明除美国、英国、韩国、爱尔兰等具有固定样式的国家外,其余均须注明目前婚姻状况为“单身”,且不能有时间及地点的限制,如“在某一段时间内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为单身”。 如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国家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没有结婚记录”、“在父母的监护下生活”等措辞均为无效。出现上述情况,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单身(无配偶)证明建议用护照号出具且所有信息必须与护照保持一致。采用身份证号出具的,如果护照上没有标明该完整的身份证号,需一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经过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做出的身份证中文翻译件。

4)单身(无配偶)证明涉及其他外文的材料,必需到云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为中文(地址:昆明市国防路2号,电话:0871-64145503),再携带原件、翻译件到我处办理。

(六)华侨、出国人员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日期内并加盖合法入境章);

2.单身(无配偶)证明;

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1)单身(无配偶)证明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半年,逾期作废。可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2)单身(无配偶)证明的相关要求与外国人相同。

补领结婚证所需材料

(一)补领结婚证参照结婚程序提供相应材料及照片。

(二)当事人仅存有一本结婚证的,应当进行书面声明;若两本均无法提供,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因故不能本人前来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户口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台及国外文件须经相应机构认证,方可使用。)

二、办理离婚登记及补证

双方当事人均须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并各自提交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建议A4纸打印)。

注:1.协议书中首先需写明当事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证件号码(如所持证件与办理结婚时提供的不一致须同时注明)、住址以及“于X年X月X日在XXX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结婚证字号为XXX”。其次,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无子女、财产、债务问题的也须注明)。

2.当事人仅能提供一本结婚证的,应当书面声明另一本遗失(损毁),若两本均不能提供,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内地居民

1.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注:上同结婚及补证注明内容

2.结婚证。

(二)香港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结婚证。

(三)澳门居民

1.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结婚证。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公民姓名变更或者损坏不能辨认的,请换领合法有效的新证);

3.结婚证。

(五)外国人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现有护照号与结婚证上护照号不一致的,应当一并携带新、老护照。若没有老护照携带老护照复印件);

2.结婚证。

(六)华侨、出国人员

1.有效护照(护照在有效期、签证未过期并加盖合法入境章;现有护照号与结婚证上护照号不一致的,应当一并携带新、老护照。若没有老护照携带老护照复印件);

2.结婚证。

补领离婚证需提供材料

补领离婚证参照离婚登记提供相应材料及照片。

注:1.当事人离婚证损坏的,应当进行书面声明并交回损坏的离婚证;若遗失无法提供,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离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2.因故不能本人前来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户口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港澳台及国外文件须经相应机构认证,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