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1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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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8年8月29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昆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Kunm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KM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弱济贫的美德,通过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等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支持我市的慈善公益事业,营造慈善氛围,推动我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赠,举办义演、义卖等筹资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慈善现金和实物的捐赠。
(三)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组织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捐赠公益慈善项目。
(六)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
(七)开展与海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事业的合作与交流,为海内外机构和人士提供在昆实施慈善项目的策划和服务。
(八)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传递有关慈善活动的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慈善活动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关心、支持、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收集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情况、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协商推举,单位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单位的,由会员单位重新推举的代表自然更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从代表中推荐产生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候选人建议人选,经昆明市民政局审批,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市民政局审批,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会长因公因事等原因不在会期间,可由常务副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五)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每年2000—3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
(四)本会行政经费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五)奖励对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捐赠款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以及从捐赠款母本中提取10%—15%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慈善资金应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保值增值。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turnpagefl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