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社会福利院、市西郊安置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要求,有序提升昆明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全面做好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护理型养老床位界定标准
护理型养老床位是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界定为护理型养老床位。
(一)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或配置普通床并按完全失能(重度)人员1:3、部分失能(中度)人员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
(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
(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二、 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目标
(一)到2022年,各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不低于50%;
(二)到2025年,各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
(三)到203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80%。
三、 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评估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是衡量和评价各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的重要指标。下一步,各地将按照“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指标功能”,开展养老机构自评、民政部门核验,并通过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发展情况适时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养老服务建设相关评价考核、项目建设和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统筹谋划、建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通过实地查验、抽查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验并向市民政局报告相关情况,保证每年5月底前为最新数据。各县(市)区民政养老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按照《民政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护理型床位相关统计数据。
养老机构要对照护理型养老床位界定条件及时开展自评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 大力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使用
(一)加大投入力度。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要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以护理型养老床位为主。发展公办、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要向护理型养老床位倾斜,加大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引导力度。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发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
(二)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占比。各县(市)区首先要指导各养老机构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2021年底前要完成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同时要督促指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工作,2021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
(三)提高护理型床位使用效率。各级民政部门要持续推动各类养老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运营水平,促进养老机构床位区域供需对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使用率,保障老年人得到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要优先用于特困群体兜底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科学调配,合理安排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就近入住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县级公办护理型养老床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给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供养。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安排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护理经费,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护理人员,保障供养机构运维经费足额拨付、护理人员满员配备。
2021年1月11日印发的《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的通知》(昆民通〔2021〕2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