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昆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向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28家市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市民政局。
通信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117室
邮政编码:6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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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3日
关于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昆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工作目标
到2025年,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 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清单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本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印发。(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全面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依据国家、省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并将评估工作作为老年人福利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落实的一项重要手段。2023年底前,各县(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入住老年综合能力评估机制,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辖区内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2.完善数据共享联审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昆明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认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通过“i昆明”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推进“春城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完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老年人福利申领联审机制。(责任单位:各级民政、统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
3.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落实探视和帮扶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卫生健康委、残联部门)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4.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持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形成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
5.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提供无偿或低价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司法部门)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7.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内容纳入辖区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养老服务设施配套专项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查自2018年以来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定期向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尚在建设中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建的,2023年度内须完成整改。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积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3年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试点。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军烈属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2024年底各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农村敬老院,对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进行整合。对服务内容单一、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运营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采取提质改造、关停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1.培育优质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国有经济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推进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城镇地区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5%的乡镇(街道)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努力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
14.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准,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70号)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探索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宣传。各级养老服务联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昆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昆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1 | 普惠 | 高龄津贴 | 本地户籍80-89周岁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每月发放 | 市民政局 |
2 | 普惠 | 本地户籍90-99周岁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每月发放 | ||
3 | 普惠 | 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每月发放 | ||
4 | 普惠 | 提供老年餐饮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提供低价、优质的早、 中、 晚餐服务 | 物质帮助 | 开办老年幸福食堂 | 市民政局 |
5 | 普惠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资金每月发放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6 | 普惠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物质帮助 | 资金每月发放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普惠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照护服务 | 活动场地保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8 | 普惠 | 养老查询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咨询答复、信息公开 | 市民政局 |
9 | 普惠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电话预约, “急危重症”绿色通道 | 市卫生健康委 |
10 | 普惠 | 老年教育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关爱服务 | 组织开展学习教育 | 市教育体育局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11 | 普惠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办理老年卡 | 市交通运输局 |
12 | 普惠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市内地铁 | 关爱服务 | 办理老年卡 | 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普惠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 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关爱服务 | 持相关证明进入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园绿化局 |
14 | 普惠 | 参观旅游景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优惠进入非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 | 关爱服务 | 持相关证明进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
15 | 普惠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服务 | 根据需求提供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16 | 普惠 | 健康管理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自愿申请提供 | 市卫生健康委 |
17 | 专项 | 公证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 ,减免公证 费、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市司法局 |
18 | 专项 | 法律诉讼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19 | 专项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依申请提供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20 | 专项 | 分散特困供养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1 | 专项 | 集中特困供养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2 | 专项 | 最低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3 | 专项 | 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按不低于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24 | 专项 | 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5 | 专项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 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按一级不低于110元/月/人、二级不低于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6 | 专项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27 | 专项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帮扶对象 | 按每人每月59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卫生健康委 |
28 | 专项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卫生健康委 | |
29 | 专项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 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30 | 专项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 成员照护培训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1 | 专项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
32 | 专项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