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民政(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昆办发〔2021〕6 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民 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 2023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 〔2023〕72 号)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 2023 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 年,全市城市低保 标准调整提高到 728 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 年,全市农村低保 标准调整提高到 6038 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2023 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到 947 元/人/月。
2、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 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照 料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 调整提高到 950 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 475 元/人/月、三 档调整提高到 285 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调 整提高到 171 元/人/月、二档调整提高到 100 元/人/月、三档 调整提高到 57 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 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 其他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 生活标准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调整后特困人员照料 护理补贴标准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提标工作,确 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以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并及时 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实际发放补 助标准同步提高。
(三)各县(市)区要压实责任,统筹调度资金,确保 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