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现将《昆明市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民政局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云民发〔2023〕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推进村级组织减负增效,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持续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改进作风,力争到2024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持续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 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 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系统梳理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农村基层群团组织等各类组织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昆明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并动态调整,作为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承担党政群机构工作任务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 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责边界,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参照《昆明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范畴的事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配合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明确乡镇(街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工作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形式,实现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 推进政府购买村级组织服务。依法依规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村级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为重点支持方向,有序将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取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基础上,由各乡镇(街道)依法购买村级组织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 改进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重实效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实际对村级组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比,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每年只对村级组织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5. 优化村级工作数据信息采集。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云南省社会治理信息系统等平台,有序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村级数据资源库,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基层减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6. 精简村级组织填报表格(系统)及各类会议。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全面精简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集中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建立的各类工作微信群和APP、QQ、钉钉等,乡镇(街道)不再新设面向村级组织的工作APP,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整合为1个。已通过文件印发、电话通知等安排的,不再另行召开会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精简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和牌子
7. 建立村级工作机制规程。对已有村级工作机制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不得变相将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不得要求专人专岗。确需村级组织承担的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交由村“两委”统筹负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8. 统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及场所使用。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统筹整合村级组织公共服务场所用地,在有条件的村实施“亲民化改造”,实现服务群众和开展活动的面积不低于综合服务设施面积的60%。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村级综治中心、便民服务站建设等工作,发挥凝聚、教育、引导群众的功能,尽量将服务场所设置在一楼,合理规划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探索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便民服务站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明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9. 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外按照《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要求悬挂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个标牌,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个标识。内部标牌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在服务设施入口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或平台,在内部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并在相对应的功能室两侧或醒目位置悬挂简明标牌。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村便民服务站由政法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在村级组织内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工作机构(机制)可自行结合实际确定挂牌。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规范村务公开栏设置,合理划分公开栏区域,定期更新党务、村务、财务有关信息,宣传展板、海报等一律在宣传栏或村务公开栏张贴。可在内部设置荣誉墙(室)等,集中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0. 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制定《昆明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并定期进行梳理,进一步压减虽有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除《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证明事项外,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原因确需增加证明事项的,需按程序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增补。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及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以办事指南等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11. 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门会同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出具证明。对属于村级组织职责范围,且涉及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应本着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民主决策、讨论决定有关出具证明事项,并依托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12.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进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鼓励党政群机构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线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 工作步骤
(一)市级修订完善指导目录(2023年7月—2023年9月)
深入开展相关调研,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底数。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以市级村级组织《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清单(试行)》《依法自治事项清单(试行)》“两个清单”为基础,参照《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认真调研,全面掌握村级组织承接工作事项情况,修订完善形成《昆明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昆明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建立健全准入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县(市)区制定方案,修订县(市)区相应清单(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建立民政、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具体实施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市级《方案》任务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县(市)区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方案措施,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修订县(市)区相应清单。
(三)工作推进(2023年12月—2024年6月)
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四)各级督导(2024年7月—2024年9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底前及时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市级督导组,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自检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了解、抽样调查等形式,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五)总结提高(2024年10月—2024年12月)
以市级为单位开展跟踪评估,检验工作成效,推动问题整改。各县(市)区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减负工作成果,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常态化机制,形成典型案例,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
各县(市)区要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通盘考虑,按照《方案》责任分工建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要落实减负增效主体责任,全力配合相关清理和规范工作。民政、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联动,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方案》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应清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督查范围,民政、组织、农办等部门对村级组织减负加强常态化监管,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强化工作衔接。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对精简撤销的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事流程,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要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村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要牵头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各县(市)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23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5日报送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规范社区(含城市社区和村改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方案精神执行。
附件:1.《昆明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2. 《昆明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3. 《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
4. 《昆明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5. 《昆明市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