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 定义及出台背景
(一)定义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依照本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出台背景
1995年6月,在国家、省市对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尚未出台明确文件前,昆明市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成立了全国首家异地商会——昆明温州总商会。2009年5月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赋予了州(市)级民政部门对原籍地为省会城市以上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2011年8月,昆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异地商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市异地商会健康发展,要求相关部门引导尚未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城市在昆明成立商会。同年11月,根据《关于鼓励异地商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昆明市民政局制定了《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规定》,对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在市级层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将原籍地为省会以下的异地商会纳入了登记管理。2017年,由于昆明市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异地商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昆明市民政局制定的《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规定》因缺乏上位法支撑同时废止。
近年来,昆明市不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外地来昆投资企业持续增多,成立异地商会诉求日趋强烈。《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州(市)级民政部门仅开展原籍地为省会城市以上的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的内容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2019年12月,昆明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改革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异地商会,昆明市民政局针对异地商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4章28条,包含总则、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和附则四大部分,明确了昆明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总则”部分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原则、异地商会定义、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党建领导机构等内容。
“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部分,明确了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材料、异地商会名称规范、异地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或者修改章程应履行程序以及符合注销情形和所需材料等。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构职责,具体指出异地商会异地商会不得具有的行为、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监督管理要求等。
“附则”部分,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期限。
三、 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发展部署要求的前提下,紧密联系昆明实际,彰显昆明特色。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为主线,紧紧抓住外地投资企业成立商会的强烈需求,始终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暂行办法》中。对异地商会的名称、性质、宗旨、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异地商会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出了要求,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其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异地商会,促进健康发展,更好地推动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