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民政(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经清理发现,《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出台时间较早,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其上位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且有现行政策文件《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可供执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决定对《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公告第1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