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对《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废止的政策解读
2008年9月11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云民保〔2007〕20号)要求,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临时救助对象条件、禁止救助情形、调查及审核审批程序、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现拟对该实施办法进行废止,废止原因说明如下。
一、有现行同级政策文件可供执行
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昆明市全面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8日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对救助情形、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审核审批权限、工作机制及工作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拟废止文件的上位文件已废止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二项规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省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该文件制定的上位法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
三、拟废止文件政策规定与现行政策不一致。
由于《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已无法满足现行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以下规定与现执行临时救助制度不一致:
(一)实施办法中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与昆明市执行“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及“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不一致。
(二)《实施办法》中“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情形目前已不做规定;
(三)现行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与“急难型临时救助”,其中《实施办法》中未对救助情形进行分类,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没有体现。
(四)《实施办法》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与现行3000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审批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3000元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不一致;
(五)《实施办法》中未对实施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审核审批资金额度权限进行详细规定,与现行“1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一次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等政策规定不一致。
(六)《实施办法》中“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7天”的审核审批时限与现行“急难型临时救助在48小时内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等规定不一致。
(七)资金保障方面,《实施办法》中资金管理规定与现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及“一卡通”发放制度不一致。
综上,拟对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印发《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文件进行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