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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82-201908-172761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8-09 10:22
名 称: 昆明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文号: 关键字: 工作,政策,救助,拟订,市民

昆明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9 10:22 浏览次数: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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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

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 2024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市民政,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将市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定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 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老龄工作的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 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 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 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 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昆明市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 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 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综合文稿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及章程核准等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 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处)。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中共昆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市级相关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以及市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 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六)区划地名处。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权限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审批及备案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区划地名信息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 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性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市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临时性遇困人员救助事务。负责本市户籍居民涉外婚姻登记,本市户籍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登记,本省户籍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 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老龄工作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研究,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老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 (九)老龄事业促进处。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十)养老服务处。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三)人事处。拟订全市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对外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评比表彰、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自 2024 7 1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