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您好:
1.生父母无特殊情况不可以将孩子送养。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有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根据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有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如家庭确实遇到困难,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