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65 号)第七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但以下情形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情形的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 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 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 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依据《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昆民通〔2024〕1号)规定。
(一)急难型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需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1名云南省户籍人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的提出可以通过线下,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云南民政”“政府救助平台”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等。对遭遇急难情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受户籍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