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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82-202510-51441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9-09 14:37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儿童,抚养,保障,事实,无人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09 14:3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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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202151号),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保障对象

    昆明市0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已满18周岁的,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就读及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参照执行。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执行国家对“户籍”要求的最新规定)。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结论。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书面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县(市)区要拓宽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用好各级资金,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严控结余结转。财政部门要加快审核审批,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前应当提前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相关文件:https://mzj.km.gov.cn/c/2025-09-08/5030958.shtml